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房屋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第四十六條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違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不執行國家土地管理重大決策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可以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發出督察意見書,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組織整改,並及時報告整改情況;國家自然資源監察機構可以約談被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並可以向監察機關、任免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提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