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管理若幹問題的規定》和我國《公務員法》規定,行政事業單位職工是公務員,公務員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如設立公司、合夥經營作為股東等。
此外,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以以自己的國有資產以自己的名義設立公司,但必須按地方法規、先進項目論證等程序報SASAC部門和政府批準。當然,和妳的問題相比,這是另壹個法律問題,不是壹回事。
妳好,我想就妳的補充質詢解釋如下:
我說的“事業單位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自己的財產”,是相對於妳問的問題而言的。意味著事業單位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成立自己的“下屬公司”,其出資當然是自己持有的國有資產。以自己的名義,也就是說出資主體是自己,使用自己的財產,在法律上是合法的。相反,妳不能像妳問題裏說的那樣理解妳的問題:單位作為領導,向單位內部職工集資,在法律上是違法的,涉嫌非法集資。這和我說的事業單位成立下屬公司完全不壹樣。簡而言之,“自我”是指主體。單位經批準成立自己的國企和下屬公司是合法的。違法的是單位全體職工打著單位的旗號投資建設企業。這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質。
最後,現在的法律比較完備,不容易打擦邊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