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擔保不需要擔保人同意。因為它只涉及擔保人和債務人的利益。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法院可以不經申請人同意而解除保全。但是,撤銷後,法院應當將撤銷保全的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87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六百八十九條
擔保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訴訟保全反擔保合同的條件是什麽?
訴訟保全反擔保合同具備以下條件:
1,第三方向債權人提供擔保;
2.債務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只有在第三方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擔保、質押擔保的情況下,第三方才能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4.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財產、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