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通信網絡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第六條通信網絡運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通信網絡工程項目時,應當同步建設通信網絡安全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通信網絡安全設施的費用,應當納入本單位建設項目概算。
第七條通信網絡運營單位應當對已正式投入運營的通信網絡進行單元劃分,根據各通信網絡單元對國家安全、經濟運行、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為壹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對通信網單位的分類進行評審。
通信網絡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通信網絡單元的劃分和等級,並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評估。
第八條通信網絡運營單位應當在通信網絡等級評定通過後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向電信管理機構備案通信網絡單元的劃分和等級評定:
(壹)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集團公司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備案其直接管理的通信網絡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子公司、分支機構向當地通信管理局申請備案其負責管理的通信網絡單位;
(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向作出電信業務許可決定的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三)互聯網域名服務提供者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