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車輛檢驗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交通事故發生後,可能造成車輛損失和人員傷亡。交警部門需要勘查現場,確定事故責任。涉及人員和財產的賠償需要按責任認定處理,但涉及車輛鑒定檢測時可以由公安機關處理。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
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並出具書面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字並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要有壹個分析和證明的過程。
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二、交通事故處理時限是多少?
1.扣留車輛、牌照、駕駛證進行檢驗鑒定的期限為20日;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當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輕傷事故5日內、壹般事故15日內、重大或者特大事故20日內作出;
3.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3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