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工程或者農業生產中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向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無特殊情況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發現重要文物,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對上交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發現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