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理暴力恐怖犯罪;
2.處理嚴重暴力犯罪;
3.處理暴動和騷亂;
4、處理大規模流氓行為和其他重大治安事件;
5.處理對抗性群體性事件;
6.承擔重大活動的安保任務;
7.承擔特定的巡邏執勤任務;
8.其他應由公安特警隊承擔的任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第六條具有以下職權:
(壹)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可以依法逮捕、拘留和搜查;
(二)偵查刑事案件時,可以依法詢問犯罪嫌疑人、證人;
(三)對公民的危害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全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可以依法予以取締或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人民警察在以暴力抗拒逮捕、暴亂、襲擊、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緊急情況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以使用武器;
(五)人民警察為了緊急追捕犯罪分子,挽救公民生命,可以向機關、團體、企業、公民個人借用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
(六)法律規定的人民警察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