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無法準確把握什麽時候寫借條,什麽時候寫借條。其實這兩者並不難區分。
借條和借條至少有兩個區別:
第壹,借條背後壹般有資金或實物的流向,但沒有借條。打欠條時,出借人“剛剛”、“正在”或“即將”向借款人交付貨物或款項,為了確認這種“流動”的事實,與欠條固定在壹起;
借據壹般是結算或證明財產所有權與占有權的對立狀態,即所有人的東西由占有人占有使用。這個狀態在打IOU的時候就已經存在了,IOU的目的就是確認這個狀態的存在。
其次,借條壹般都有借款期限和利息。白條的借款期限和利息計算的起點壹般是放款日。雖然借條也可以約定還款期限和逾期還款的法律後果,但這個日期壹般是借條發出後的某個時間點。
在實踐中,有很多情況是把借條寫成借條,或者反過來把借條寫成借條,導致文不對題。因此,它往往給事實的確認、法律關系的確定和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法律依據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