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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的保險誰來買?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城鎮企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農民工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用的農民工,連續工作滿1年,且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且未續簽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支付壹次性生活補助。補貼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失業保險是針對所有員工的。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應該為勞動者購買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妳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能享受失業保險。壹個是妳連續工作1年,壹個是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納了失業保險費,第三個是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農民工的工作時間往往少於規定的時間。其次,農民工自己也不自覺要求單位繳納失業保險。第三,雇主經常拒絕支付失業保險。最後,農民工自己也經常主動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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