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興奮劑是指列入年度興奮劑目錄的禁用物質和方法。本辦法所稱興奮劑違規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壹)檢測結果呈陽性;(2)使用或企圖使用興奮劑;(三)逃避、拒絕或者未完成樣品采集的;(四)違反行蹤信息管理規定的;(五)篡改或者企圖篡改興奮劑檢查環節的;(6)持有違禁物質或違禁方法;(7)參與或試圖參與興奮劑交易;(8)給運動員服用或企圖服用興奮劑;(九)組織使用興奮劑;(十)違反規定使用興奮劑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的;(十壹)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體育總局規範性文件明確規定為興奮劑違規的。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