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證據要合法取得,只有通過合法途徑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未經對方同意對談話進行錄音是違法的,通過這種手段獲得的錄音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未經當事人同意而記錄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在這個回復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從事某種特殊職業的人(比如電視臺記者)可以是例外,法律也沒有賦予詩歌記者這樣的特殊權利。因此,電視臺記者通過暗訪獲得的視頻資料不能作為證據。記者的暗訪大多是在當事人不知情、未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而且有些記者在暗訪過程中會有自己的主觀意願,暗訪過程中獲得的信息未必客觀公正。但如果記者暗訪獲得的信息能夠證明與案件其他證據材料相同的問題,則可以作為定案的參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如果妳想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建議妳可以在Hualv.com在線咨詢,專業的律師團隊會及時合法的解答妳的問題,維護妳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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