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自由就是不受幹擾的做自己想做的事。首先要有符合自己意思的表示。其次,有作為或不作為的外在表現。而這種外在表現完全是發自內心的,不受自身意誌以外的因素幹擾。不管可行不可行,只要不違反法律,不幹涉他人合法權利,就不會被打擾。
二:必須在合法範圍內,世界上沒有完全的自由,自然有自己的潛規則,人類也必須有自己的規範。從社會契約論的角度來看,法律賦予的權利由人民讓渡給國家,以實現社會秩序和諧穩定。這部分權力是人民必須犧牲的,所以人民必須服從,否則就會受到懲罰。所以,法制社會的自由壹定是帶著枷鎖的自由,法治下的人是被法律奴役的。
三:自由也必須是,要合理追求目標,不被侵犯。人是理性的動物,都有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的樸素的帕累托最優思想,所以我們必須保護這種原始的人性不受侵犯。
第四:他們的合法權利受到了侵犯。人民的合法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情況的侵犯。對於壹個自然人來說,只要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就可以做,只要法律沒有明文要求做,自然人就沒有義務去做。這個正確的步驟是對任何公私權利的侵犯。
這就是自由,自由是壹種與生俱來的權利,沒有人能超越上帝去剝奪這種偉大而必要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