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從法律與社會的關系來看,法律規範的人的意誌行為是壹個智力尚未完全發展的孩子。所以雖然有意願,但是還不成熟。從法律的價值來看,法律具有教育性。被迫的。和其他社會價值觀。未成年人應該以教育為主,而不是監禁。從法律和道德的角度來看,法律是最底層的道德,社會的維護不僅需要法律,也需要道德。降低法律的年齡限制並不會提高道德對未成年人的影響。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刑事責任年齡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壹,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二、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刑法規定的八種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第三,14歲以下的人,無論什麽樣的行為對社會有危害,都不會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我國刑法規定這樣的犯罪年齡,其目的是為了有效地呵護兒童的健康成長。當他們有危害行為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以教育、改造、挽救為主。即使極少數人要受到懲罰,他們的目的也是為了教育。
法律依據:《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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