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沒有提供辭職證明就離開是否違法,如下:
1.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違反這壹規定,拒絕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則屬於違法行為。
2.另外,如果用人單位未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比如影響勞動者就業,造成經濟損失,那麽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離職證明是勞動者離職後的重要憑證,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