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是由法官撰寫的具有較強法律性質的專業文書,是法院依據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法律文書。因此,判決書的語言必須是規範的法律語言,也就是俗稱的“法語”。
司法審判不同於道德評價或壹般的社會評論,法官在司法判決中要運用專業知識闡述法律概念和規則。
標準的
為了提高訴訟文書的質量,最高法院制定了各類司法裁判的規範性、標準性和實用性文書樣式。因此,各類判決書的撰寫程序要符合最高法院關於作出判決的要求。總之,司法判決必須符合技術規範和印刷規範。
在技術規範方面,壹是要求文書字體規範,即法院名稱使用2號宋體,文書名稱使用1號宋體,案號和正文使用3號仿宋體。
二是要求規範標點符號,即遵守國家語委制定的標點符號使用規定。三是要求數字規範,即根據《出版物中使用數字的試行規定》的規定和司法文書的特點,正確使用漢字和阿拉伯數字。
在打印規範方面,壹是要求規範文書用紙,即司法裁判文書要使用國際標準A4紙。
第三,要求文檔排版規範,即文檔每頁壹般應為23-24行,每行28-30字。頁邊距大於邊角,左邊空間大於右邊空間。頁碼應標記在頁腳的中間或右邊位置。
四是要求裝訂規範,即司法判決書正文超過兩頁的,應采用左空格粘貼的方法,不能使用訂書機裝訂。規範嚴謹的司法判決必須符合上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