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上來說,最早的不正當競爭定義是在1883簽署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不正當競爭是指在工商業活動中違反誠實經營的任何行為,包括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等等。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虛假宣傳、引人誤解的宣傳、比較宣傳和商業賄賂。這些行為有違商業道德和市場規則,會對市場環境和消費者權益產生負面影響。
因此,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信經營,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同時,監管部門也要加強對不正當競爭的打擊力度,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總而言之:
法律上,最早對不正當競爭的定義是1883年簽署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