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安全員的具體職責是不壹樣的。壹般來說,安全員盡到了工作職責(已經盡到了職責),就不應該承擔責任;崗位責任是他的責任,他做不到,就要為管理不善負責。
《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擴展數據:
根據刑法理論,重大責任事故罪屬於業務過失犯罪,是壹種業務過失致人死亡、傷害的犯罪(即從事業務的人在業務中違反註意義務的行為,造成他人死亡、傷害)。
犯罪主體要求從事易造成人員傷亡的業務的人員,即犯罪中的“業務”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體的可能性,這也是區別於其他“業務”(如侵占罪)的標誌。因此,有學者指出本罪的主體屬於身份犯。
世界各國立法對該類型犯罪的設置不盡相同,有的沒有將業務中致人死亡、傷害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而是作為壹般過失犯罪對待,如德國刑法。還有的在過失致人死傷罪之外規定了業務過失致人死傷罪,如日本刑法、意大利刑法等。
日本《刑法》第211條規定:“在業務上疏於必要的註意,因而造成死亡或者傷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修正案六修改的刑法第134條和第139條,構成主體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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