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是指具有醫療服務、醫療診斷、醫療護理、醫療美容、病歷書寫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單位與患者之間發生的糾紛。
壹方(或雙方)認為另壹方(或雙方)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有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承擔違約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雙方)對爭議事實有不同認識,相互爭論,各持己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八條研制新藥、醫療器械或者新的防治方法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並經倫理委員會同意,向受試者或者受試者監護人告知試驗的目的、用途和可能存在的風險等詳細情況,並征得受試者書面同意。
臨床試驗不得向受試者收取試驗費。第1066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財產:
(壹)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利益的;
(二)壹方對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醫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另壹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