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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條例》中的兒童年齡

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身心發展尚未成熟,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等思想體系正在形成,自我保護意識薄弱。如果個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可能導致嚴重後果,需要立法保護。

壹,兒童隱私問題的高危形式

從全球兒童個人信息保護的整體情況來看,兒童逐漸成為隱私泄露和身份盜用的高危人群。美國每年有654.38+0.3萬兒童信息被盜,是成人的565.438+0倍。近年來,澳大利亞、韓國等國家也出臺了保護兒童個人信息的專門規定,美國也在討論修改《兒童網絡隱私保護法》,加強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保護。總的來說,各國對兒童數據的保護越來越嚴格。根據我國實踐,未成年人互聯網普及率為93.7%,18歲以下網民數量高達169萬,但普遍缺乏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其中,11歲以下兒童對隱私設置了解較少,從116。

第二,兒童心理的不成熟

兒童作為壹個特殊的主體,壹方面由於心智不成熟,對其個人信息的價值和非法收集使用的後果缺乏清醒的認識;另壹方面,由於他們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很難主動檢查自己信息的準確性和安全性,壹旦信息泄露,更容易成為非法侵權的重災區。所以網絡運營商需要采取更加具體有力的措施來保護。

第三,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規定,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需要由監護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已滿八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除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外,必須經監護人同意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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