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河北省教育廳關於2021初中畢業升學考試的通知(三)嚴格控制和規範中考加分(或降分)項目。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壹步規範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辦發〔2008〕3號)文件精神。根據法律法規和《河北省教育廳河北省軍區政治部關於印發河北省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鄭聯〔2065〕438+03號)的規定 以及《河北省招生委員會河北省教育廳河北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關於對“四僑考生”給予額外照顧的通知》(冀字[2065438+) 河北省公安廳、河北省教育廳轉發公安部教育部關於進壹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冀公安發〔2018〕97號), 河北省應急管理廳河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河北省國家綜合消防救援隊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實施細則的通知》(冀應急[2065 438+09]30號)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軍人子女、因公犧牲公安民警子女、國家綜合消防救援隊人員子女等優撫對象, “四僑考生”(歸僑學生、歸僑子女)不得將普通高中招生與招商引資、吸引人才等各種經濟因素掛鉤,不得將任何學科競賽成績作為加分因素。 凡加分(或降分)政策與上述文件相違背的,要立即進行相應調整。學校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享受加分(或降分)的學生名單、享受的優惠政策、分值,並公布舉報熱線,接受群眾監督。請各市於6月15日前將今年本地中考招生政策中加分(或降分)的項目、分值和範圍報我廳基礎教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