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占用園地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建設;
2、占用林地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
3、占用草原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
4、占用農田水利用地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
5、占用養殖水面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
6、占用漁業水域灘塗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
目前,耕地占用稅繳納的常見處理方法如下:
1,壹種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儲備中心作為土地開發成本的壹部分支付,體現在“招拍掛”價格中;
2.隨著土地市場改革的深化,國家實行了土地儲備制度,各級政府成立了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和各類土地開發公司,其主要職能是代表政府對土地進行征用、收購和儲備。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占用的土地,由政府捆綁出讓。農用地轉用或征用程序後,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和各類土地開發公司要進行土地平整等前期處理,使農用地變為建設用地,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改變了原有土地的用途和性質。同時,在實際操作中,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各類土地開發公司等。落實招商引資辦法界定企業占地,其他耕地批而不占。
綜上所述,耕地占用稅是指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耕地占用稅實行定額稅率計算,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為計稅依據,以每平方米土地為納稅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