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喪葬費: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
2.壹次性救濟費:供養1直系親屬的,死者6個月工資;2人,為死者本人9個月工資;三人及以上的,死者工資12個月;
3.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金: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金,金額為死者六至十二個月的工資。
工傷的範圍如下: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在緊急情況下,雖非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和技術改進。
綜上,職工因下列情形之壹在工作中受到傷害或者死亡的,不認定為工傷: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