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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單位賠償標準

非因工死亡的單位賠償標準如下:

1,喪葬費: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

2.壹次性救濟費:供養1直系親屬的,死者6個月工資;2人,為死者本人9個月工資;三人及以上的,死者工資12個月;

3.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金: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金,金額為死者六至十二個月的工資。

工傷的範圍如下: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在緊急情況下,雖非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和技術改進。

綜上,職工因下列情形之壹在工作中受到傷害或者死亡的,不認定為工傷: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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