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壹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四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第四百零九條人民法院決定再審調解書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當事人提出的調解違反自願原則的理由不成立,調解書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再審的理由不成立的,再審程序終結。
前款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的調解書需要繼續執行的,自動恢復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監督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身份證明和有關證據材料。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決定再審調解結案的案件後,經審理發現申請再審人提出的調解違反自願原則,調解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恢復原調解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