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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壹訴的民事原則

法律分析:在民事訴訟中,壹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兩層含義:

首先,當事方不得重新起訴已經提交法院的案件;

二是判決生效後,案件具有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有爭議的法律關系再次起訴。從法院的角度來看,這是不可接受的。所謂“壹物”,是指同壹當事人,同壹法律關系,同壹訴訟請求。因為同壹事件已經被法院受理或者法院判決,當然不能再起訴,法院也不應該再受理,以免做出矛盾的判決,避免當事人糾纏,引起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壹百零三條當事人不服第壹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當事人已經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需要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予以采取。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應當及時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壹百零四條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債務人撤回,並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第壹百零五條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經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第三人不得向本案債務人清償。第三人要求給付的,人民法院應當提存財產或者價款。

第壹百零六條先予執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前。先予執行應當限於當事人的債權範圍和當事人生活、生產、經營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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