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事主體的概念
1.傳統商法的含義商事主體又稱商事法律關系主體、商事主體,是指依照商法的規定,具有商事權利和商事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商事行為,在商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個人和組織。作為壹個商人,妳必須具備五個要素:
1,商事主體既要有權利能力,也要有行為能力;
2.商事主體必須從事商事行為,並且這種行為應當是特殊的;
3.商事主體必須是其所從事的商事行為的主體,是具體商事活動的主體,是商事行為權利義務的實際承擔者;
4.商主體必須繼續從事同壹性質的營利性活動,偶爾從事某項營利性活動的個人或組織不屬於商人;
5.商業實體必須以特定的盈利活動為職業或經常性業務。
2.中國商法的定義
(1)非法定性
(2)發展的變化
(3)商事主體是指依照商法的規定,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從事經營活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企業。
(二)商業主體的特征
1,商事主體必須具備商事能力。商事能力是指商法中商事主體的商事權利能力和商事行為能力。有兩層意思:壹是商事主體必須能夠參與商事活動,二是商事主體有特定的經營範圍。
2.商事主體以營利活動為經常性業務。
3.商事主體的身份或資格是通過商事登記取得的。
4.商事主體必須是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是商法中權利和義務的實際承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