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私自買賣、轉讓或者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未采取保密措施,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有線、無線通信上傳輸國家秘密而未采取保密措施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
(九)在沒有保護措施的情況下,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之間的信息交換;
(十)使用非保密計算機或者非保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壹)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管理規程;
(十二)贈送、出售、丟棄或者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移作他用。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不適用刑罰,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