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的若幹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帶向購買者提供商品、貨幣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包括獎勵所有買家的有獎銷售和獎勵部分買家的彩票銷售。
凡以抽簽、搖號等偶然方法決定購買者是否中獎的,均屬於搖號法。
經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有獎募捐和其他彩票銷售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六條經營者舉辦有獎銷售時,應當向購買者明示獎品種類、中獎概率、獎品數額或者獎品種類、兌獎時間和方式等。屬於非現場即開型彩票銷售,通知事項還應當包括開獎時間、地點、方式以及通知中獎者的時間和方式。
經營者不得改變前款規定的已經向社會公開的事項。
對於在銷售現場立即抽獎的有獎銷售活動,經營者應隨時向購買者明確超過500元的獎品兌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