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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情況有哪些?

法律分析:(壹)合同的保全

1.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代位行使債務人以自己的名義對第三人行使債權的權利,以保全其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

2.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無償或者低價處分財產,對債權造成損害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它與代位權壹起構成了債務保全制度。

(二)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建設工程合同的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給第三人的,第三人應當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本來分包人和發包人之間是沒有合同關系的,但是為了使承包人和分包人互相監督,保證工程質量,法律直接規定了兩者對發包人的連帶責任。就分包商對發包人的違約責任而言,是合同相對性的例外。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

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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