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村);
2、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金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村)民;
3.職工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本市低保標準的居民(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村)(不含五保對象)。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九條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要求的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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