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村集體成員繼承購買的農村房屋不能重建。比如壹些城市戶籍的子女,通過繼承的方式獲得了父母留在村裏的房子,或者通過某種方式購買了農村宅基地房屋或者“小產權房”。按照農村“地隨房走”的政策,在取得房屋的同時,還可以享有房屋下的土地或者宅基地的使用權;
2、不符合農村“壹戶壹宅”政策或宅基地使用面積超標準不能重建的。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應當符合“壹戶壹宅”的政策,即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用於居住和生活,宅基地實際面積不能超過當地標準;
3.改變土地用途的房屋不能重建。中國對農村土地實行嚴格的用途管制制度。農村宅基地是保障村民居住和生活的集體建設用地。它的主要功能是生活。不得擅自改變其“住宅”用途和建設壹些經營性工廠等。;
4.有權屬糾紛的房屋不能重建。農村房屋權屬糾紛現象在農村非常普遍,尤其是兄弟姐妹對待父母宅基地房屋的權屬問題。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