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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條件通知書的使用

法律分析:規劃條件通知書的目的如下:

1,符合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法定規劃;

2.與各類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相協調;

3、滿足環保、通信、能源、安全和綜合防災的要求;

4、滿足風景名勝、自然生態和歷史文化保護的要求。

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包括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性質、土地使用強度率、建築密度等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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