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
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後出賣的情形,241,第5款);
3.妨害公務罪-→聚眾阻撓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款);
4、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致人傷殘或死亡罪247);
5、虐待罪——故意傷害、故意殺人(248例致殘或致死);
6.私自開拆、隱匿或者毀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第253條第2款);
7.搶劫罪→搶劫罪(持械搶劫,第267條第2款);
8、盜竊、詐騙、搶劫-→搶劫罪(第269條);
9.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歸個人使用,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款);
10、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致人重傷、死亡的,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
11、非法組織買血罪、強行買血罪-→故意傷害罪(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二款造成他人傷害);
1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販賣毒品罪(有償提供毒品或者向毒品販子提供毒品,第三百五十五條);
13,挪用公款罪→貪汙罪(根據高院司法解釋,兩種情況有所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