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0周歲。現行計劃生育政策鼓勵晚婚,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初婚為晚婚。
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妻,可以在法定婚假三天的基礎上增加婚假壹周,共計十天。(壹次性連續享受,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含周末)雙方享受,壹方享受。額外的壹周婚假。工資和獎金照常發放。使用。生育假的工資和獎金照發,獎金數額由領取者所在單位確定,但獎金數額不得低於同期同類人員的平均獎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擴展信息: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對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幹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應該鼓勵晚婚晚育。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結婚: (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了結婚證就等於確立了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九條結婚登記後,經男女雙方同意,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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