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依法協助執行工作的通知》第十壹條?
人民法院查封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期限屆滿,印章可以續展壹次。續展時,應當重新制作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續展期限不超過壹年。
特殊情況下確需換發印章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每次換發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繼續查封手續的,查封的效力消滅。
擴展數據:
不動產的查封和預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法法發[2004]5號文件已將預查封的範圍限定為商品房,但登記機關對此仍有疑問。問題主要在以下兩個方面:
1,受理和查封責任重大,登記機關對已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仍持謹慎態度,更何況未登記的權利;
2.查封前法院提供的當事人姓名、房屋位置是否準確,或者當事人是否會以其家庭成員、親友的名義申請登記,使登記機關無從控制。
中國臺灣省的做法是只查封已登記土地上未登記的房屋。而且法院會派人員和登記機關的人員壹起到現場進行調查,扣押的地點由法院人員決定。調查費由債權人向登記機關繳納。因為土地已經登記,查封的標的物非常明確,登記機關很容易掌握和控制。
在中國大陸的大部分城市,房地分離的管理都存在壹定的風險,比如初步查封。
尤溪縣人民政府?法政發[2004]5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