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壹周歲”,按照公歷年、月、日計算,從壹周歲生日的第二日起計算。
第三條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查明被告人在犯罪時的年齡。裁判文書應當寫明被告出生的年、月、日。
擴展數據
壹歲的法律意義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並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他的監護人嚴加管教。”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定代理人推卸代理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其中壹人代理訴訟。”說明無訴訟能力公民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也關系到未成年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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