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故意殺人(既遂)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兩個容易混淆的罪名。《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刑罰包括死刑、無期徒刑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兩種刑罰的順序不同,決定了死刑適用的順序不同。故意殺人沒有從寬情節的,適用死刑,故意傷害沒有加重情節的,適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涉嫌行為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關系到死刑是否優先於被告人,直接關系到被告人的生命利益。
故意殺人(既遂)和故意傷害導致被害人死亡,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如果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殺人,那麽故意殺人罪成立。如果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雖然導致被害人死亡,但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只成立。故意殺人罪中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對他人生命的剝奪,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情況發生;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對他人健康的損害,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對於死亡結果,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過失,是指不知道或者輕信可以因過失而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