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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滿十七歲的被監護人不需要監護人管理其合法財產。監護人可以強行管理嗎?年滿17周歲,有合法收入,能獨立生活。...

我國《民法通則》中的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壹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責任的人。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於他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所以誰也不能限制他的自由。

《民法通則》第十壹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條規定:“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取得收入,並維持當地人民壹般生活水平的人,可以視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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