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十壹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條規定:“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取得收入,並維持當地人民壹般生活水平的人,可以視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