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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員工上班時間喝酒違反哪些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飲酒違反省市縣“國十條”。

1.公職人員違反公務接待、組織會議、參加培訓等規定飲酒,是《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條例》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明確禁止的。目前應該是違反紀律不收斂不收手。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的,適用《中國生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九條。“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工作時間飲酒。在任何場合飲酒都是違反工作紀律及其應用的。根據《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的規定,拖延工作或者損害黨和政府形象的,視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3.工作日中午喝酒。要區分工作日中午或公款飲酒和非工作日中午飲酒。

壹、工作日中午因公(公款)喝酒。根據市縣“十條”,即“不喝酒”、“不喝酒”、“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和規定”。第壹種情況可以處理。

二、非公務(公款)工作日中午飲酒,如果影響正常履行公務,耽誤工作,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可以根據情節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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