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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系統中的警長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警長制度的實施有利於減少管理單元,加強隊伍管理。項目前司法警察隊伍的管理模式主要是師、營兩級負責制。警察安保任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全支隊或全大隊壹起執行任務的可能性較小,而更多的是幾個人壹組執行任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二)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五)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管理;(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管理;(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十)維護國(邊)境公共秩序;(十壹)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情況;(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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