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三條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協議受理下列爭議案件:
(壹)租船合同、多式聯運合同或者提單、運單等運輸單證所涉及的海上貨物運輸、水路貨物運輸和旅客運輸的爭議;
(二)船舶和其他海上移動裝置的銷售、建造、修理、租賃、融資、拖帶、碰撞、救助和打撈或者集裝箱的銷售、建造、租賃和融資的爭議;
(三)海上保險、共同海損、船舶保護和賠償糾紛;
(四)船上物料、燃料供應、擔保、船舶代理、船員服務和港口作業的爭議;
(五)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和海洋環境汙染糾紛;
(6)貨運代理、無船承運、公路、鐵路、航空運輸、集裝箱運輸、LCL及拆箱、快遞、倉儲、加工配送、倉儲配送、物流信息管理、運輸工具、裝卸工具、倉儲設施、物流中心及配送中心的建造、交易或租賃、物流方案設計及咨詢、物流相關保險、物流相關保險。
(七)漁業生產和捕撈糾紛;
(八)當事人約定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其他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