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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法律分析:(1)租船合同、多式聯運合同或者提單、運單等運輸單證所涉及的海上貨物運輸、水路貨物運輸和旅客運輸的糾紛;(二)船舶和其他海上移動裝置的銷售、建造、修理、租賃、融資、拖帶、碰撞、救助和打撈或者集裝箱的銷售、建造、租賃和融資的爭議;(三)海上保險、共同海損、船舶保護和賠償糾紛;(四)船上物料、燃料供應、擔保、船舶代理、船員服務和港口作業的爭議;(五)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和海洋環境汙染糾紛;(6)與物流相關的爭議;(七)漁業生產和捕撈糾紛;(八)當事人約定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其他爭議。

法律依據:《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三條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協議受理下列爭議案件:

(壹)租船合同、多式聯運合同或者提單、運單等運輸單證所涉及的海上貨物運輸、水路貨物運輸和旅客運輸的爭議;

(二)船舶和其他海上移動裝置的銷售、建造、修理、租賃、融資、拖帶、碰撞、救助和打撈或者集裝箱的銷售、建造、租賃和融資的爭議;

(三)海上保險、共同海損、船舶保護和賠償糾紛;

(四)船上物料、燃料供應、擔保、船舶代理、船員服務和港口作業的爭議;

(五)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和海洋環境汙染糾紛;

(6)貨運代理、無船承運、公路、鐵路、航空運輸、集裝箱運輸、LCL及拆箱、快遞、倉儲、加工配送、倉儲配送、物流信息管理、運輸工具、裝卸工具、倉儲設施、物流中心及配送中心的建造、交易或租賃、物流方案設計及咨詢、物流相關保險、物流相關保險。

(七)漁業生產和捕撈糾紛;

(八)當事人約定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其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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