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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更正是什麽意思?

法律分析:所謂補正,是指當事人或者法官對正在進行的訴訟內容進行補充和補正。這不僅是為了使所有生效的法律文書看起來更加完善,也是為了補充以前沒有完善或重新發現的內容。也可以說,法律是當事人的特殊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七條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自己的陳述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不補正的,應當記錄申請。

第壹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現更正如下:

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確定當事人在開庭前準備階段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人民法院應當規定舉證期限,壹般第壹審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後,人民法院可以酌情重新確定舉證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引用統計

第壹百二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訴狀內容不足通知原告補正的,自補正提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計算。上級人民法院移送下級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從被告法院收到起訴狀的次日起計算。

第二百零九條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地址等足以將被告與他人區分開來的具體信息的,可以認定有明確的被告。

起訴書所列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後仍不能確定明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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