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運輸服務的發票;
2.提供建築服務並開具發票;
3.轉讓或出租房地產發票;
4.預付卡業務的發票開具;
5.保險公司征收車船稅,開具發票;
6、土地增值稅發票抵扣業務;
7.個人保險代理人應當收取代理費用並開具發票。
數字發票備註欄需要填寫嗎?
這裏有兩種情況:
1.法律法規有明確要求的,必須按正確格式填寫,否則視為“虛開”,不能用於抵扣增值稅或稅前扣除。
2.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要求:雖然沒有強制要求,但建議填寫,因為備註欄是發票與真實業務之間的重要紐帶,對證明業務真實性有重要作用。
綜上所述,發票不僅僅是壹張紙,它背後承載著企業的成本和稅務風險。所以發票的每壹欄都不能馬虎,發票備註欄的填寫直接關系到發票的合規性和企業的稅收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