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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發票備註欄必須填寫?

發票備註欄必須填寫發票的內容,如下:

1.運輸服務的發票;

2.提供建築服務並開具發票;

3.轉讓或出租房地產發票;

4.預付卡業務的發票開具;

5.保險公司征收車船稅,開具發票;

6、土地增值稅發票抵扣業務;

7.個人保險代理人應當收取代理費用並開具發票。

數字發票備註欄需要填寫嗎?

這裏有兩種情況:

1.法律法規有明確要求的,必須按正確格式填寫,否則視為“虛開”,不能用於抵扣增值稅或稅前扣除。

2.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要求:雖然沒有強制要求,但建議填寫,因為備註欄是發票與真實業務之間的重要紐帶,對證明業務真實性有重要作用。

綜上所述,發票不僅僅是壹張紙,它背後承載著企業的成本和稅務風險。所以發票的每壹欄都不能馬虎,發票備註欄的填寫直接關系到發票的合規性和企業的稅收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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