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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農村房屋產權糾紛

法律主觀性:

農村宅基地房屋糾紛常見以下幾種方式:

壹、宅基地房屋權屬的確定,即宅基地房屋的權利人是誰,應綜合考慮土改證、宅基地使用證、建房用地批準書等文件中批準的人員,以及房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情況確定宅基地房屋的權利人。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有償的歸屬問題。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壹般分為地上建築物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地上建築物的補償費應歸房屋所有權人所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費壹般歸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所有權人所有。

第三,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根據現行法律,宅基地房屋可以買賣,但限制了購買者只能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宅基地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無效。發生糾紛時,賣方反悔,買方只能主張債權,不能主張物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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