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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關於出具死亡證明的最新規定

第壹,出具死亡證明的程序是什麽?

公民死亡,在城市安葬前,在農村,在壹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持死亡證明、戶口簿和死者居民身份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

死亡證明是指:在醫療衛生單位死亡的,應當以死亡醫學證明為依據;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所(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登記機關根據死者暫住地的戶主、

旅館經理或其他室內人員申報時,應將死者姓名及死亡地點、時間、原因及時通知死者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由死者常住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死亡登記,註銷戶口。

常住戶口登記機關也應根據死者家屬的申報進行死亡登記。如有可疑情況,可聯系死亡地戶籍機關核查。

二、出具死亡證明需要哪些材料?

1.基層組織(居委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出具死亡證明;

2.戶口本;

3.家庭身份證(辦理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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