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進壹步規範行政執法,促進理性行政,切實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執法主體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方式、種類、幅度和期限,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審查、判斷並作出處理的權力。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是指行政執法主體結合行政執法實踐,對法律、法規、規章中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適用條件和情形進行細化和量化而形成的具體標準。行政執法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獎勵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行政裁量基準制度第三條
行使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壹)符合立法宗旨;
(二)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應當以不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損害不大的方式進行;
(三)考慮相關事實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無關因素的幹擾;
(四)建立健全內部工作程序,將受理(備案)、調查、審查、決定和執行相對分離;
(五)平等對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事實、性質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近的情況下,給予基本相同的待遇;
(六)依法實行回避、公示、告知、聽證、調查取證、說明理由、重大決策集體討論、備案等程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