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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損失的風險誰來承擔?

根據壹般法律原則,財產損失風險由財產所有人承擔。因此,質押財產的損失風險由質押財產的權利人(即出質人)承擔。因質權人的過錯造成質押財產損失的,質權人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屬於質押範圍,質權人可以依法行使優先受償權。

壹、可以作為質押物的,主要有以下幾類:

1,動產質押。動產質押主要包括:易於實現、易於保全和保管、出質人享有的可以流轉和轉讓的所有權或者依法處分的權利;

2.金錢抵押。它是壹種存款形式的特定貨幣抵押。

3.權利質押。

二。監督在下列情況下終止:

1.質押關系消滅時,質權人發出解除質押監管通知書;

2.原來的主管被新的主管取代了。

三、監督在下列情況下不得終止:

1.質押監管協議到期,但質押關系未消除;

2.解除部分質押財產管制時,質權人發出解除部分質押財產管制的通知。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四百三十二條質權人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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