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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塑料制品廠的環保要求

法律解析:廢舊塑料的加工利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和《塑料回收利用汙染控制技術規範》,防止二次汙染。禁止在居民區加工利用廢塑料。禁止使用廢塑料生產厚度小於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購物袋和厚度小於0.015毫米的超薄塑料袋。禁止用廢塑料生產食品塑料袋。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廢塑料危險廢物回收活動,包括被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汙染的廢塑料包裝、廢棄壹次性醫用塑料制品(如輸液器、血袋等)。沒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汙水處理設施,禁止從事廢編織袋造粒、罐底淘洗、廢塑料退鍍(塗層)、鹵水分揀等加工活動。

法律依據:《廢塑料加工利用汙染防治管理條例》第三條廢塑料加工利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塑料回收利用汙染控制技術規範》,防止二次汙染。禁止在居民區加工利用廢塑料。禁止使用廢塑料生產厚度小於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購物袋和厚度小於0.015毫米的超薄塑料袋。禁止用廢塑料生產食品塑料袋。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廢塑料危險廢物回收活動,包括被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汙染的廢塑料包裝、廢棄壹次性醫用塑料制品(如輸液器、血袋等)。沒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汙水處理設施,禁止從事廢編織袋造粒、罐底淘洗、廢塑料退鍍(塗層)、鹵水分揀等加工活動。《廢塑料加工利用汙染防治條例》第四條廢塑料加工利用單位應當對廢塑料加工利用過程中產生的殘余垃圾和過濾網進行環境無害化處理;禁止交給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禁止露天焚燒廢塑料,以及加工利用過程中產生的殘余垃圾和過濾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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