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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年薪比招聘時承諾的年薪少了7萬,被公司判了補。從法律層面如何解讀?

很多企業為了利益最大化,往往選擇壓榨剝削員工,承諾員工年終獎不足額發放。甚至很多企業強制員工加班,不給任何加班費,在職場上受到不公平待遇。不要選擇壹味的妥協和包容。壹定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甚至要求公司做出相應的經濟賠償。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盡可能地減少損失。

南京的蔡先生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對方承諾年收入16 ~ 18萬元。經過慎重考慮,蔡先生同意加入公司。然而,到了年底,他發現自己的年收入只有9萬多元,與當初的預期年收入相差甚遠。而且公司承諾不足部分會在年底前補足。離職後,蔡先生直接申請勞動仲裁,沒有結果。

原單位還稱,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僅約定基本工資為3000元,但法院審理後認為,蔡先生就職期間曾多次升職,工作能力突出,應屬於年薪654.38+0.8萬,故判決公司補足工資差額69500元,公司感到不服,故提起上訴。結果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雖然勞動合同裏沒有具體的年薪,但是在微信上。

現在很多企業剛開始給員工畫餅,說壹個月工資很高。然而,員工拿到工資後,卻發現與老板的承諾相差甚遠。員工壹定不要選擇容忍這樣的不公平待遇,而是要求公司及時做出相應的經濟補償,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保留相關的聊天記錄,以便在申請仲裁時有更大的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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