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標準》第二條:本標準規定了化妝品生產企業的選址、設施設備、原料和包裝材料、生產工藝、成品的儲存和保管、衛生管理和人員的衛生要求。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和受委托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原料、包裝材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產品銷售記錄制度。進貨檢驗記錄和產品銷售記錄應當真實完整,保證可追溯性,保存期在產品使用期限屆滿後不得少於1年;產品使用壽命小於1年的,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2年。化妝品出廠檢驗合格後才能投放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