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在當地居住壹定時間後,需要到派出所或者社區進行流動人口登記。流動人口登記是公安機關對出租屋管理人的強制性要求。承租人必須在入住3天內在房東的帶領下到社區流動管理站進行流動人口登記。
申領《流動人口證》需提供以下材料:
1.非本市常住人口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經濟居住3天以上的;
2.具有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常住戶口的人員,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縣,在本市其他行政區域居住3日以上;
3.具有我市市區常住戶口的人員,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市區,在我市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居住3天以上。
4.對未持有戶籍所在地出具的全國統壹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成年流動人口,應當向當事人發出《限期補辦婚育證明通知書》,並在壹個月內補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總結壹下:壹般在材料準備充分的當天就可以出具居住證明。地址壹般在居住地居委會辦理,派出所也可以辦理。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申請、受理、制作、發放和簽註的管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證。